分類號:A731028200101
頒布日期:2001-9-22
實施日期:2002-3-1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容分類:文化市場管理
文號:
【題注】?(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章名】?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漢兩種文字的平等地位,促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規范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社會市面用文,必須蒙漢兩種文字并用:
(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
(二)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文件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機場名稱、車站站名、交通標志、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五)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七)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其他社會市面用字。
第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指導、管理、檢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配合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社會市面并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用字,并按下列規定書寫、制作、掛放:
(一)橫寫的,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后;
(二)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四)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規格協調,制作的材質一致;
(五)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第六條?從事翻譯、書寫、制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并用文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發給資格證書,方可從業。
第七條?社會市面并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范、無誤,并保持字跡完整清晰。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蒙漢兩種文字沒有并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蒙漢兩種文字并用不規范、不標準或者文字殘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承攬制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并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名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管理辦法》的決議
【題注】?(2001年9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章名】?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管理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