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教育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人發(fā)[1999]4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教委(教育廳),語委(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于“推廣普通話,公務員要帶頭”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國家語委決定,在全國公務員中開展普通話培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事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大公務員帶頭推廣普通話的宣傳力度,要進一步提高國家公務員對推廣普通話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調動公務員學習、推廣、使用普通話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二、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措施,加強對公務員普通話的培訓,同時,要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培訓的關系。通過培訓,原則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務員達到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對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務員不作達標的硬性要求,但鼓勵努力提高普通話水平。
三、對方言地區(qū)或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話不熟練的公務員,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實施針對性培訓,要結合公務員的業(yè)務實際,制定普通話培訓的長期規(guī)劃、達到的標準以及測試的辦法。對普通話培訓,可以先試點,然后再以點帶面,逐步推廣。
四、公務員普通話培訓工作按分級分類的原則組織實施。人事部負責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公務員的普通話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的普通話培訓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協(xié)助配合。
五、開展公務員普通話培訓,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在普通話培訓、測試方面給予支持協(xié)助。
六、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務員普通話培訓工作,要把推廣普通話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作為提高公務員素質的內容列入工作日程。要從各地、各部門實際出發(fā),激勵公務員積極參加普通話培訓,發(fā)揮公務員推廣普通話的表率作用。
七、國家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普通話。各地、各部門要逐步將普通話作為考核公務員能力水平的內容之一。
附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