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進一步推廣普通話規定》業經2004年8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長夏德仁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廣普通話,創造與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相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推廣普通話工作。市及縣(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的推廣普通話工作。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開展推廣普通話的宣傳教育,組織市民學習、使用普通話。
第五條推廣、普及普通話納入全市各單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作為評選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內容之一。
第六條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推廣、普及普通話。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門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推廣普通話大型戶外廣告,鼓勵單位、個人設計、制作、發布推廣普通話公益廣告。
第七條推廣普通話執行下列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場合,或在與工作有關的場合,以普通話為工作用語;
(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教育機構以普通話為教育教學用語;
(三)商業、郵政、電信、文化、鐵路、交通、民航、旅館、銀行、保險、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各種公共交通、電信、市政等設施的電子錄音,公共場所的廣播,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第八條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其中45周歲以下的人員,應當達到下列水平: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低于三級甲等;
(二)教師不低于二級乙等(語文、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普通話和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
(三)公共服務行業直接為公眾服務的人員不低于三級乙等;?
(四)播音員、節目主持人不低于一級乙等。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進行培訓。
第九條鼓勵單位組織所屬人員和市民個人參加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取得普通話等級證書。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主動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收費執行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招聘、錄用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人員,以及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崗位要求對其普通話能力、水平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提倡教育機構的師生員工在會議、宣傳、集體活動等正式場合說普通話,使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市民將普通話作為社會交際語言。
第十二條提倡市民在接受采訪或參加廣播電臺、電視臺錄制節目時講普通話。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控制播出有方言出現的節目。
第十三條為推廣、普及普通話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批評建議,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