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本文對《大綱》修訂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并就某些重要問題進行探討和闡述。
全文分兩大部分。
一、《大綱》修訂的背景。
1994年出版的原《大綱》對保證普通話水平測試科學、規范、有序地開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原《大綱》學術色彩較重,作為政令文件的特點卻不夠鮮明,對全國測試工作的指導意義顯得不夠突出。專家和一線測試員也從提高測試的科學性、規范性出發,陸續對其提出具體的修訂建議。1996年,國家語委開始醞釀修訂工作,語用司和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多次組織專家討論會和專題調研,1996年6月和1999年1月,語用司曾下發過兩次征求意見稿。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施行,為測試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隨著測試實踐的迅速發展,《大綱》加快節奏進行修訂的時機已成熟。2001年教育部副部長、國家語委主任袁貴仁做出加快《大綱》修訂的明確指示。根據袁部長批示精神,2002年初,成立了由19位著名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同時成立“《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修訂及《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綱要》研制”課題組,在教育部語用所立項,后納入國家語委“十五”科研規劃重點項目(ZDI105—18—34)。課題組決定整個課題研究分兩大步驟,第一階段是把測試的性質、目的、內容、范圍,測試的方式,評分系統和方法等,研制成題為《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的部頒文件;第二階段是將具體的測試內容,語音、詞匯、語法的規范等,從原《大綱》中分離出來,研制成為《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綱要》,課題定于2003年全部結題。本文僅就《大綱》修訂的若干問題進行說明和闡述。
二、《大綱》修訂的有關問題
(一)《大綱》修訂的基本原則和過程
原則: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兼顧;連續性與前瞻性并重。《大綱》歷時一年,先后召開三次較大規模的專題研討會,九易其稿于2002年年底完成《大綱》送審稿。
(二)新《大綱》的主要內容
(1)測試的名稱、性質、方式;(2)測試內容和范圍;(3)試卷構成和評分;(4)應試人普通話水平等級的確定。
關于新《大綱》修訂的具體問題:
1.關于測試的名稱
針對稱謂的一些混亂情況,新《大綱》明確規定“本測試定名為‘普通話水平測試’(PUTONGHUA?SHUIPING?CESHI,縮寫為PSC)。”對其漢語拼音縮寫形式PSC的呼讀則不再做特殊要求。
2.關于測試的性質
《大綱》明確提出:“普通話水平測試測查應試人的普通話規范程度、熟練程度,認定其普通話水平等級,屬于標準參照性考試。”
3.關于試卷構成和評分
(1)試卷構成
新《大綱》規定,普通話水平測試試卷仍由5個部分組成——主要變化是第二測試項由原《大綱》“讀雙音節詞語”,改為讀“多音節詞語”。新《大綱》暫不考慮增加“會話”測試項。
(2)關于評分
對評分系統的調整,新《大綱》主要根據多年測試實踐進行微調。
①關于限時和超時(缺時)的評分:
②關于朗讀短文的評分
③關于命題說話的評分
文章認為對新《大綱》評分系統的調整,不能孤立地看待,應當從整個系統綜合分析。從小規模對比實驗來看,等級變化者的比例在10%以下,且多為臨界分數,評分系統的調整是合理可行的。
4.關于等級確定
新《大綱》規定:“測試機構根據應試人的測試成績確定其普通話水平等級”,對原《大綱》等級評定的“補充規定”不予保留。
5.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的幾個術語
(1)普通話(Putonghua)
(2)普通話水平測試?(Putonghua?Proficiency?Test)
(3)語音錯誤(phonetic?error)
(4)語音缺陷(phonetic?defect)
(5)語調偏誤(?intonational?deviance)
文章明確提出,普通話是“現代漢語的標準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這是語言立法后,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對普通話語言地位做出的新闡釋。